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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杰、吴x辉、陈x辉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诈骗案 号(2019)浙09刑初17号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9刑初1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杰,男,1981年7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文化程序初中,无业,户籍地漳平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现押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梁x平,浙江xx(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x辉,男,1983年7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地漳平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x真、乐x,浙江xx(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x辉,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漳平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x红,浙江xx(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许x庭,北京xx(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x友,曾用名周x桂,男,1990年2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临桂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x华,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官x富,男,1991年3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漳平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x安,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漳平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褚x海,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苏x成,曾用名xx成,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地漳平市,住漳平市。曾因扰乱秩序,于2017年9月21日被漳平市公安局罚款一百八十元。因本案于201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单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x禄,男,1994年6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新华,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詹x敏,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无业,户籍地漳平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x海,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x猛,男,1989年1月30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镇平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x许,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内乡县。因本案于201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押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冯x,北京xx(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邓x坤,男,1995年8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户籍地漳平市。因本案于2018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间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8日因本案再次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逮捕,现押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xx,浙江xx(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由舟山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舟检公诉刑诉〔2019〕18号起诉书、舟检一部刑追诉〔2020〕1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杰、吴x辉、周x友、陈x辉、官x富、邓x安、郑x禄、詹x敏、苏x成、邓x坤犯诈骗罪,被告人陈**杰、陈x辉、苏x成犯偷越国境罪,被告人郑x海、x猛、齐x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和追加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员额检察官张嫔、检察官助理姚洁妮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
2017年12月起,被告人吴x辉受洪珠全(另案处理)指使,招募被告人周x友搭建诈骗平台,吴x辉负责租赁服务器、购买域名、包装平台二维码等,又按洪珠全要求指使周x友对诈骗平台进行代码修改及维护平台正常运行。2018年2月下旬起,被告人陈**杰伙同吴健锋(另案处理)、洪珠全等人在缅甸联邦共和国(以下××)××市一旧赌场内,利用搭建的诈骗平台骗取他人钱款,形成了以陈**杰和吴健锋、洪珠全等人为首要分子,以吴x辉、周x友、陈x辉、官x富、邓x安、詹x敏、苏x成和邓榜森、罗伟福、苏伟铖等人(均另案处理)为集团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共招募成员200余人,并分设“平台客服”、“业务员”两大团队,先由“业务员”通过网络交友平台诱骗各被害人进入平台,再由“平台客服”配合“业务员”进行平台操作,通过诱骗被害人投注但实际人为操控赌博输赢、以“充某制造流水以便下分”为由诱骗被害人充某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陈**杰在该犯罪集团实施诈骗过程中,负责招聘“业务员”、保管并分发诈骗所需物资、主管“业务员”工作等;陈x辉于2018年3月初至3月底期间,担任永利一平台客服,于同年4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先后担任永利三、永利二平台客服;官x富于同年3月初至6月12日期间,担任云联惠平台客服,其中3月20日至4月15日期间,又先后协助陈x辉管理永利一平台,培训邓x安担任永利一平台客服;邓x安于同年4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担任永利一平台客服;詹x敏于同年5月8日至6月12日期间,协助官x富管理云联惠平台。苏x成于同年5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明知该组织骗取他人钱款,仍负责后勤保障、统计核对业绩等。至2018年6月12日,陈**杰、吴x辉、周x友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340余万元,陈x辉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140余万元,邓x安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90余万元,官x富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80余万元,詹x敏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苏x成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870余万元。
二、偷越国境罪
2018年2月下旬,为到缅甸实施上述诈骗活动,被告人陈**杰、陈x辉、苏x成伙同郭宁宁、陈柳坤等人(均另案处理)驾车从福建省出发前往云南省,后从云南省国境处非法偷越至缅甸××市。
三、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8年4月,被告人郑x禄为谋取好处费,明知洪珠全实施诈骗犯罪,仍答应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犯罪所得并为其取现,且指使被告人郑x海、x猛、齐x许提供本人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并取现。被告人郑x海、x猛、齐x许为谋取好处费,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帮助被告人郑x禄实施上述行为。至2018年6月12日,郑x禄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63.098万元;郑x海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105.19万元;x猛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95.908万元;齐x许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86.908万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上岗证、请假条等物证;户籍证明、培训材料等书证;被害人方某等人的陈述、报案材料等;本案被告人及同案犯罗伟福、郭宁宁、陈柳坤、张绍良、苏利楠等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涉案平台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杰、吴x辉、周x友、陈x辉、官x富、邓x安、詹x敏、苏x成、郑x禄、邓x坤的刑事责任,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且应认定为犯罪集团。还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被告人陈**杰、陈x辉、苏x成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且应数罪并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郑x海、x猛、齐x许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陈**杰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吴x辉、周x友、陈x辉、官x富、邓x安、詹x敏、苏x成、郑x禄、郑x海、x猛、齐x许、邓x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郑x禄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周x友、苏x成、邓x坤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吴x辉、周x友、陈x辉、官x富、邓x安、詹x敏、苏x成、郑x禄、郑x海、x猛、齐x许、邓x坤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判处陈**杰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x辉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六万元,周x友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至八万元,陈x辉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至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五万元,官x富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四万元,邓x安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四万元,郑x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四万元,詹x敏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苏x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邓x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偷越国境罪,判处陈**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偷越国境罪判处陈x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五年八个月至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至五万三千元;以偷越国境罪判处苏x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诈骗罪并罚决定执行三年三个月至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至三万三千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郑x海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二万元,x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齐x许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杰辩称,其受他人指使,并非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辩护人认为,指控陈**杰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缺乏事实依据;陈**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家庭困难,请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被告人吴x辉对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吴x辉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小,系从犯,又是初犯、偶犯,家庭困难,请求从宽处罚并减少罚金。
被告人周x友对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周x友系从犯,与其他从犯地位作用相当,主观恶性不大,除了工资没有任何获益,又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陈x辉对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陈x辉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系从犯,又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家庭困难,请求在量刑建议的下限判处。
被告人官x富对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官x富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邓x安对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邓x安系从犯,又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家庭困难,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郑x禄对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郑x禄不是犯罪集团的成员;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家属主动代为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詹x敏对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詹x敏系从犯,又是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家庭困难,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苏x成对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苏x成系从犯,又是初犯,一贯品行良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在量刑建议的下限判处。
被告人郑x海对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x猛对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x猛系从犯,又是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齐x许对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齐x许系作用较小的从犯,又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家庭困难,请求从宽处罚。
被告人邓x坤对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邓x坤系从犯,参与时间短,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陈**杰、吴x辉、周x友、陈x辉、官x富、邓x安、詹x敏,苏x成、邓x坤诈骗事实
2017年12月起,被告人吴x辉受洪珠全(在逃)指使,招募被告人周x友搭建诈骗平台。吴x辉负责租赁服务器、购买域名、包装平台二维码等,并按洪珠全要求指使周x友对诈骗平台进行代码修改及维护平台正常运行。至2018年6月12日,吴x辉、周x友共搭建及维护运行永利一、永利二、永利三、金沙、云联惠等诈骗平台,并伪装成“腾讯竞彩”等赌博平台。
2018年2月下旬起,吴健锋(在逃)、洪珠全等人在缅甸联邦共和国(以下××)××市一旧赌场内,利用吴x辉、周x友搭建、维护运行的诈骗平台骗取他人钱款,形成了以被告人陈**杰等人为核心成员,以被告人吴x辉、周x友、陈x辉、官x富、邓x安、詹x敏、苏x成、邓x坤和罗伟福、苏伟铖等人(均另案处理)为成员的诈骗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共招募成员200余人,并分设“平台客服”、“业务员”团队。期间,“业务员”先通过网络交友平台搭识被害人互加微信好友,进而以理财等为名诱骗各被害人扫描他们提供的二维码进入经伪装的诈骗平台,再由“平台客服”配合“业务员”进行操作,通过诱导被害人充某上分在平台上投注博彩,实际后台人为操控赌博输赢,当被害人提出下分提现时又以需要制造流水或再充某升级会员等级等为由诱骗被害人继续充某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陈**杰在犯罪集团实施诈骗过程中,招聘了部分“业务员”、直接管理“业务员”团队中的大部分小组,保管并分发全体“业务员”诈骗所需的手机、电脑等物资。被告人陈x辉、官x富、邓x安、詹x敏、邓x坤担任“平台客服”,负责上分、下分、操控输赢等,配合对应的“业务员”骗取被害人钱款。其中,陈x辉于2018年3月初至3月底期间,担任永利一平台客服,于同年4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先后担任永利三、永利二平台客服;官x富于同年3月初至6月12日期间,担任云联惠平台客服,其中3月20日至4月15日期间,又先后协助陈x辉管理永利一平台,培训邓x安担任永利一平台客服;邓x安于同年4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担任永利一平台客服;詹x敏于同年5月8日至6月12日期间,协助官x富管理云联惠平台;邓x坤于同年6月10日、11日,先后跟随邓x安、陈x辉学习操作平台上分、下分、操控输赢等,协助陈x辉管理永利二平台。苏x成于同年5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明知该组织骗取他人钱款,仍负责整个犯罪集团后勤保障、统计核对业绩等。综上,陈**杰、吴x辉、周x友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3340余万元,陈x辉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2140余万元,邓x安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90余万元,官x富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480余万元,詹x敏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0余万元,苏x成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870余万元,邓x坤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6.359万元。
2018年6月12日,陈**杰、陈x辉、官x富、邓x安、詹x敏、苏x成、邓x坤在缅甸××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吴x辉、周x友分别在福建省漳平市云南省景洪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官x富、邓x安、詹x敏、苏x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1万元、4000元、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杰的供述证实:2018年2月其经人介绍从福建偷渡至缅甸木姐,吴健锋让其做主管,工作地点一楼有聊天员100多人,需要遵守工作纪律,手机人手1台,门外有武装人员站岗。其负责管理一楼员工的上班秩序、物品发放,直接挂在其名下的有小罗、阿垚、郭宁宁等人为组长的业务组。
2.被告人吴x辉的供述和辨认相关人员的笔录证实:2017年12月到2018年3月,其受洪珠全指使招聘了周x友一起在广州做了十几个赌博平台的修改维护。3月底至5月初与周x友一起在缅甸木姐,其工作是购买平台域名、租赁、续租服务器、将平台要求和问题转告周x友、合成美化二维码等,5月回国后仍在继续做。周x友按要求增加平台改奖功能、更换被封平台域名、维护平台稳定、修改程序、画面、布局等。
3.被告人周x友的供述和辨认相关人员的笔录证实:其先在广州根据吴x辉指使为多个赌博平台做二次开发和技术运维,后到了缅甸继续维护平台运行,回国后继续兼职。服务器、域名等吴x辉负责租用、购买,更换界面、美化图片也是吴x辉做好提供给其。程序中管理员系统可以上下分,有根推广二维码,各级代理和客户通过层层扫描生成的二维码进入平台,平台增加的改奖功能可以修改数据。
4.被告人陈x辉的供述和辨认相关人员的笔录证实:其在三楼工作,负责按照系统提示给玩家在平台上上分、下分,客服还有邓x安、官x富、詹x敏、新人邓x坤等。
5.被告人官x富的供述和辨认相关人员的笔录证实:2018年2月25日其到缅甸担任公司客服,职责主要是上下分,协助业务员解答客户疑问、二维码美图等,客服可以后台控制赌博的输赢结果,每月和苏x成给的业绩统计表进行核对。平台有永利、金沙、云联惠(后改名腾讯28)。其协助陈x辉管理永利国际并培训了邓x安,5月詹x敏到后和其一起做云联惠,邓x坤是刚来的。平时主要是陈**杰在管理业务员,后勤是苏x成,公司对一楼工作的业务员采取分组管理,小组长带10人左右,上面还有大组长。
6.被告人邓x安的供述和辨认相关人员的笔录证实:2018年4月1日,其经陈**杰介绍偷渡至缅甸,经官x富培训后在三楼做客服,客服还有詹x敏、陈x辉、邓榜森和新来的邓x坤等。陈**杰是一楼总负责,后勤是苏x成。客户下分超过500元要问过相应的组员或组长,不同意的就骗客户要有相应金额流水或继续充钱提升到下一层次才能下分,客户赌博的输赢可以根据和业务员沟通情况进行控制。
7.被告人詹x敏的供述和辨认相关人员的笔录证实:2018年5月初其到缅甸担任公司客服,经官x富培训后和官x富一起操作云联惠平台,后台可以控制赌博的输赢结果。
8.被告人邓x坤的供述和辨认相关人员的笔录证实:2018年6月9日其到缅甸,10日跟着邓x安学习,没有操作,11日跟着陈x辉学习并协助操作,通过发二维码给客户,客户扫后充某,其就给客户上分。客户能否提现要问对应的业务员,后台可以操控赌博输赢。
9.被告人苏x成的供述和辨认相关人员的笔录证实:2018年2月19日其和陈**杰、陈x辉、邓榜森、郭宁宁、陈柳坤等10余人偷渡至缅甸,开始招人、采购电脑、手机、椅子等准备工作,元宵节后正式开工。其在公司负责后勤保障、人员名单管理、每月核对业绩制作工资单,4月底有人不断辞职其才知道公司在实施诈骗。并详细供述了公司人员组成。
10.同伙罗伟福(陈**杰名下罗伟福业务组大组长)的供述和辨认相关人员的笔录证实:2018年3月其经危开介绍到缅甸,现场具体负责人是陈**杰,下面是大组长负责招人来公司,在三楼的有吴健锋、吴健锋弟弟吴x辉、陈**杰、洪珠全、苏x成和邓x安、陈x辉等客服。并供述了具体的管理模式和诈骗手段。
11.同伙吴燕洪、胡子城、李林森、许彩云、曾广龙(罗伟福业务组各组长级人员)的供述及辨认相关人员的笔录证实:公司管理模式和诈骗手段。胡子城、许彩云还证实老板是吴健锋,具体管理交给陈**杰。4月底5月初,罗伟福让他们统一更换过二维码。曾广龙还证实他们大组对应的客服是陈x辉,每月苏x成会来核对业绩。
12.同伙苏伟铖(大组长)、刘立垚、古海珊、钟庆平、刘珑、朱勇宗、胡承业、危粮键(陈**杰名下危开业务组各组长级人员)的供述和辨认相关人员的笔录证实:公司管理模式和诈骗手段。老板是吴健锋,陈**杰管理一楼人员,苏x成是后勤财务,客服有陈x辉、官x富等人。朱勇宗还证实让客户充某上分的平台变换过一次。
13.同伙郭宁宁、陈柳坤、庄威、黄绍源、张绍良(陈**杰直属业务组组长级人员)的供述和辨认相关人员的笔录证实:公司管理模式和诈骗手段。他们带的组属于陈**杰名下。郭宁宁还证实他们组对应的客服是官x富,邓x安也会帮忙处理。黄绍源还证实吴x辉、苏x成在三楼工作。张绍良还证实客服有陈x辉、官x富、邓x安、新人邓x坤,苏x成负责每月核对业绩。
14.同伙郑桂清、苏利楠、邓南兴、陈禄林(非陈**杰名下业务组组长级人员)的供述和辨认相关人员的笔录证实:公司管理模式和诈骗手段。他们带的组属于洪珠全或邓榜森名下。苏利楠还证实郑桂清和张文强两组对应的客服是官x富,客服还有詹x敏、陈x辉、邓x安等。
15.被害人方某、王某、苏某、梁某、赵某、莫某等200余人的陈述、报案材料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网站界面截图、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实:2018年3月至案发,他们在Blued、Alo等聊天软件中被人搭识并互加微信好友经常聊天,一段时间后对方向他们推荐一款“腾讯竞猜游戏”并发来二维码,他们扫描后进入“永利国际”、“金沙国际”等网站,注册后按照对方引导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向网站客服提供的账户充某上分并开始下注,起初小额下注会赢钱也可以下分提现,接着大额下注后就输多赢少且无法下分提现,客服以要提现必须完成流水任务、升级会员等级等各种理由说服他们继续充某,直至他们发现自己被骗。
16.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对缅甸现场、吴x辉住处、周x友住处搜查扣押情况。从缅甸抓捕现场扣押了大量手机、笔记本电脑、硬盘、上岗证、笔记本及资料、身份证等各类证件及其复印件、多张银行卡等物品。其中上岗证上名字系被告人化名、部分员工ID表格上有工号和入职时间、纸条有员工离岗罚款通知单、请假条、腾讯竞彩游戏投资协议书等、文本内容有具体话术资料、员工计薪方法、公司规章制度等。
17.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和提取的电子数据证实:扣押于吴x辉的手机中有洪珠全向其提出平台要求和其指使周x友实施相关行为的内容。扣押于周x友的手机中有吴x辉、洪珠全向其要求实施相关行为的内容。缅甸现场扣押的手机中有涉案人员的联系号码、装有Blued聊天软件及相关聊天记录。
18.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和提取的电子数据、周x友“码云”账号截图及情况说明证实:对涉案平台服务器中的数据库电子数据进行远程勘验并提取、固定,计算出陈**杰等人在各自参与诈骗时间段内的涉案金额。
1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和各被告人到案情况。
20.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
21.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邓x坤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被判刑的情况。
22.浙江省法院执行款票据证实:官x富、邓x安、詹x敏、苏x成退缴违法所得情况。
(二)偷越国境事实
2018年2月下旬,为到缅甸实施上述诈骗活动,被告人陈**杰、陈x辉、苏x成伙同郭宁宁、陈柳坤等人(均另案处理)驾车从福建省出发前往云南省,后从云南省国境处非法偷越至缅甸××市。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陈**杰的供述证实:2018年过完年,其从福建到云南瑞丽后,偷渡到了缅甸。
2.被告人苏x成的供述和辨认相关人员的笔录证实:2018年2月19日,其和陈**杰、陈x辉、邓榜森、郭宁宁、陈柳坤等人一起开着3辆车从福建出发前往云南瑞丽,其中一名驾驶员是邓x安,3、4天后到了边境车辆返回,他们十来个人偷渡至缅甸。
3.被告人陈x辉当庭对指控的偷越国境事实无异议。
4.同伙郭宁宁、陈柳坤、陈天仁、吴燕洪的供述证实,2018年2月,陈**杰带着他们一起从福建出发偷渡到缅甸的事实。郭宁宁还证实同去的还有苏x成、陈x辉。
5.证人邓x安的证言及辨认相关人员的笔录证实:2018年过完年,吴健锋出钱出车让其开车从福建漳平出发,将陈**杰、陈x辉、苏x成等十来个说去云南瑞丽旅游的人送到瑞丽的一个高速路口后,其返回漳平。
6.被告人陈**杰、陈x辉、苏x成等人的人员轨迹情况、出入境查询记录及情况说明证实:在涉案时间段内,陈**杰、陈x辉、苏x成等人均无合法出入境信息。
(三)郑x禄诈骗、郑x海、x猛、齐x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
2018年4月,被告人郑x禄为谋取好处费,明知洪珠全等人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了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犯罪所得并帮助取现,且指使被告人郑x海、x猛、齐x许提供本人身份证开户的银行卡并帮助取现。被告人郑x海、x猛、齐x许为谋取好处费,明知卡内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帮助郑x禄实施上述行为。至2018年6月12日,郑x禄为洪珠全等人提供银行卡共计16张,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563.098万元,其中,郑x海为郑x禄提供银行卡4张,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105.19万元,x猛为郑x禄提供其本人银行卡1张,并介绍齐x许提供其本人银行卡2张,x猛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95.908万元,齐x许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89.908万元。
2018年6月12日,郑x海、x猛、齐x许在云南省瑞丽市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郑x禄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主动投案途中被抓获。案发后,郑x禄、郑x海、x猛分别退出违法所得4.6万元、1300元、47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郑x禄的供述和辨认相关人员的笔录证实:2018年4月,应洪珠全要求其开始将通过网银转到银行账户上的钱去云南取现后交给洪珠全,按取款金额1%收取好处费,后其还让郑x海、x猛、齐x许一起提供银行卡帮忙取款,给他们0.5%的好处费。
2.被告人郑x海的供述证实:2018年4月,其应郑x禄的要求帮助取钱,好处费是每取1万元拿50元,都是郑x禄拿走钱后微信转账给其,一共用过4张卡,2张是新开的。其只知道钱是从赌场来的,怀疑过来路不明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
3.被告人x猛的供述和辨认相关人员的笔录证实:2018年4月,其应郑x禄要求并劝说齐x许办了银行卡帮忙取钱,共用过齐x许的2张卡和自己的1张卡。其知道钱来路不正。
4.被告人齐x许的供述证实:2018年4月,x猛说帮缅甸赌场取钱1万元有50元的好处费,其就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2张银行卡后交给x猛使用,其本人取过3次钱共15万元,其余是x猛等人去取的。这些钱肯定是来路不正的。
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郑x禄、郑x海、x猛、齐x许核对账单笔录证实:各被告人的犯罪金额。
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4月,郑x禄通过微信要求其帮忙办银行卡给缅甸人做生意用,其就用自己身份证办理了3张银行卡交给了郑x禄使用,后1张卡被吞其又补办了1张。
7.扣押清单、物证缅甸现场扣押郑x禄所供述的曾卖给洪珠全的VIVOY53型号的手机及从四被告人处扣押的手机、银行卡。
8.被告人郑x禄等人在云南瑞丽取款的监控视频。
9.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证实:郑x海、x猛、齐x许被抓获情况。郑x禄系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回国投案途中被抓获。
10.户籍证明证实:郑x禄、郑x海、x猛、齐x许的自然身份情况。
11.浙江省法院执行款票据证实:郑x禄、郑x海、x猛退缴违法所得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吴x辉、周x友、官x富、邓x安、郑x禄、詹x敏、苏x成、郑x海、x猛、齐x许、邓x坤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阶段,陈x辉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1.陈**杰的地位和作用。本案犯罪人员2017年12月开始搭建诈骗平台,筹备技术支撑,2018年2月下旬赴缅甸招募人员、采购物资,元宵节后开始实施诈骗直至6月中旬被查获,现有证据证实的犯罪数额高达3340余万元。团伙人数众多,至少分为平台创建维护人员、“平台客服”和“业务员”等团队,制定了作息、考勤、业绩奖惩等管理制度,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犯罪,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公诉机关指控为犯罪集团正确。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陈**杰负责直接管理业务员团队中的数个小组,并负责全体业务员所需物资的分发,未参与其他团队的行为,在逃人员吴健锋等人层级在陈**杰之上,故认定陈**杰系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据尚不够充分,但足以认定陈**杰系诈骗犯罪集团的核心成员,系主犯。陈**杰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2.关于陈x辉和苏x成的量刑。苏x成、陈x辉在诈骗组织成立之初即与陈**杰等人一起到了缅甸共同参与直至案发。陈x辉担任“平台客服”时间长、涉案金额大,其到案后基本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述,认罪认罚阶段也晚于其他被告人。关于苏x成的涉案金额,公诉机关根据其本人称4月底才知道平台诈骗性质的供述而指控其实施犯罪时间为5月1日至案发,已是极大有利于苏x成,但苏x成到案后对整个集团的人员组成做了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故采纳公诉机关对陈x辉、苏x成的量刑建议,但辩护人提出对他们在量刑建议下限判处的意见不予采纳。3.郑x禄的辩护人认为郑x禄不是犯罪集团成员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并未指控郑x禄系犯罪集团成员。4.公诉机关指控齐x许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数额共计人民币86.908万元,系计算有误,实际应为89.908万元,予以更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杰伙同被告人吴x辉、周x友、陈x辉、官x富、邓x安、詹x敏、苏x成、邓x坤等人,为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组成固定的犯罪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共同骗取他人财物,除邓x坤诈骗数额巨大外其余成员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郑x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仍提供帮助,参与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十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且陈**杰、吴x辉、周x友、陈x辉、官x富、邓x安、詹x敏、苏x成、邓x坤属于犯罪集团成员。此外,被告人陈**杰、陈x辉、苏x成又伙同他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又构成偷越国境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郑x海、x猛、齐x许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陈**杰系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吴x辉、周x友、陈x辉、官x富、邓x安、詹x敏、苏x成、郑x禄、郑x海、x猛、齐x许、邓x坤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依法减轻处罚。郑x禄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周x友、苏x成、邓x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除陈**杰外其余十二名被告人均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官x富、邓x安、郑x禄、詹x敏、苏x成、郑x海、x猛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33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x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5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x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周x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官x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邓x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苏x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郑x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22年8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詹x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郑x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10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x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7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齐x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邓x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8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官x富、邓x安、詹x敏、苏x成、郑x禄、x猛、郑x海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二千零五十元发还被害人,相关涉案物品和银行卡冻结资金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杰、吴x辉、陈x辉、周x友、官x富、邓x安、苏x成、詹x敏、郑x海未退出的赃款和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贝红雁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徐 琼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代书记员 陈 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