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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俊交通肇事二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交通肇事案 号(2019)云31刑终74号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31刑终74号
原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俊,男,1975年3月30日生于四川省雅安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运输,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先后于2017年9月7日、2018年8月27日、2019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6日被瑞丽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新华,云南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丽市人民法院审理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x俊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七日作出(2019)云3102刑初61号刑事判决。判决宣告后,原审被告人王x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阅本案卷宗,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7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王x俊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川A×××××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瑞丽大道方向驶往瑞丽城区方向。14时24分许,当其沿卯喊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卯喊路与瑞章路交叉路口处,不按规定超车,在右转过程中货车及挂车车身后侧与被害人吕某1驾驶的云N×××××号二轮摩托车相刮擦,造成吕某1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省瑞丽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x俊在此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吕某1不承担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x俊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2017年9月7日瑞丽市交通警察大队传唤王x俊接受讯问,王x俊按时到达。另案处理的原告林某、吕某2、吕某3、吕某4、吕某5诉被告王x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成都印象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瑞丽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7)云3102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林某、吕某2、吕某3、吕某4、吕某563306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二、驳回原告林某、吕某2、吕某3、吕某4、吕某5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费用保险公司现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于2018年12月5日出具从重处罚申请书一份,要求对被告人王x俊从重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保险单、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死亡证明的情况说明、死亡证明书、民事判决书、被害人家属请求严惩被告人申请书、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x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x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本案的民事部分已赔偿,但被告人王x俊未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被告人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x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判决宣告后,上诉人王x俊不服,上诉称(1)其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公司理赔完毕63万元(含精神抚慰金5万元)外,直至一审判决前,其自愿额外赔偿10万元,只因经济原因,而被对方认为没有诚意。无被害人家属谅解书,并非法律规定禁止判缓刑的依据。(3)家庭生活困难。据此,请求二审改判,对其宣告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意见相同。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一致。二审采纳一审认定事实的证据。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俊自愿补偿给被害人亲属人民币10万元(已给付),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x俊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上诉人王x俊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100万元,现所有赔偿款项已获履行。二审期间,上诉人王x俊补偿给被害人亲属10万元,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鉴于上诉人王x俊交通肇事后,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民事部分已履行完毕,二审期间又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上诉人王x俊及其辩护人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和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一审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及定性准确,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瑞丽市人民法院(2019)云3102刑初61号刑事判决对原审被告人王x俊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王x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志翔
审判员
陈 丽
审判员
许 瑶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