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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恒亮律师为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辩护,为其争取从轻处罚!

来源:淮安刑辩律师网

  刘某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  由危险驾驶案  号(2021)苏0812刑初499号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12刑初49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xx县,汉族,大专文化,淮安市xx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淮安市xx大道xx家园x区。2021年4月2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卞恒亮,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刑诉〔2021〕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翟艳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7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G×××**号黑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从淮安市水渡口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左转弯从宁连路深圳东路上高架,行驶至延安东路八亭桥出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9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姚 x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许x宇

  书 记 员

  谢x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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